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山市交通運輸局
中山市水務局
2020年7月6日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0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施工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從事工程項目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單位(包括工程總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
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使用對象為在建工程項目的被欠薪農民工。
第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在我市商業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或提供已在我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工資保證金專戶賬號,并按自愿原則就工資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專款專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協議(以下簡稱五方協議),約定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提取及退回辦法、銀行的函告義務,明確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資保證金發放農民工工資,以及提取后等額補足相應資金等內容。同一施工單位在我市只設立一個工資保證金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由開戶單位自行管理。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從工程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造價預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施工單位預先設立的工資保證金專戶中,作為該工程項目的工資保證金。該項目工資保證金視為建設單位預付給施工單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以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總價、勞動用工規模、工資預算、施工單位資質及其三年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等為依據。單個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3%,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多個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按單個工程項目繳存的比例和金額累計,但繳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
第六條 對繳存前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在繳存新項目工資保證金時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1.5%繳存工資保證金,但繳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對連續三年來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可免于繳存新項目的工資保證金。
對繳存前兩年內因拖欠工資行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在繳存新項目工資保證金時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4.5%繳存工資保證金;對因拖欠工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施工單位,在繳存新項目工資保證金時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的6%繳存工資保證金,其提高比例后繳存的工資保證金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施工單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核定。
第七條 推行第三方擔保制度。施工單位可選擇銀行保函或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擔保工資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該在建項目應繳存工資保證金金額。
按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了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的施工單位,免繳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開工報告備案及日常監管時,應將該在建項目工資保證金的開戶和繳存情況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交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特別大、工期長、施工單位多等特點的項目,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施工單位逾期不履行責令改正指令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五方協議約定的時限和條件提取該施工單位的工資保證金,用于發放被拖欠農民工工資;未簽訂五方協議的,經施工單位與被拖欠工資農民工雙方共同確認被拖欠工資具體金額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向該施工單位開立工資保證金賬戶的商業銀行出具《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通知書》(見附件1),提取該施工單位的工資保證金,用于發放被拖欠農民工工資;采用協議銀行擔保或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由擔保方墊付工資。
在建項目分包建設的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保證金先予墊付,墊付款項可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交通(公路、水運)在建工程項目發生欠薪時,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核實后,通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從中將工資撥付到被欠薪農民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墊付欠薪但項目未完工的,開設工資保證金賬戶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五方協議的約定及時等額補足。
第十一條 工程完工驗收或該項目施工許可證注銷,工人工資已全額支付的,施工單位填寫《返還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并提交工程總承包合同、工人工資保證金開戶繳存憑證、工資支付憑證、工程竣工備案登記表(或注銷施工許可憑證),復印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該項目工資保證金返還。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工資保證金返還申請3個工作日內,在該項目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公告(注明聯系人、舉報投訴地址、電話)、工人名單、工資表明細等。
第十三條 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公示期內未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期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批復施工單位工資保證金返還申請,施工單位攜帶已批復的《返還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申請表》,到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辦理返還工資保證金業務。
公示期內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在調查處理期間工資保證金暫不返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完成后,再予以批復工資保證金返還。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收到已批復的返還通知后,應當將專戶內該項目的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并核銷該項目工資保證金賬戶,同時將辦理情況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同一施工單位有多個項目,且其他在建項目工資保證金應繳存總額低于500萬元時,返還超出其他在建項目按第五條規定應繳工資保證金的部分。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資保證金用于本單位施工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以外的事項。
當出現有權機關對施工單位的工資保證金賬戶依法進行凍結或扣劃的情況時,工資保證金開戶銀行應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予以行政處罰,依法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資黑名單;將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行業誠信信息平臺公布;屬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同時納入政府工程項目投資審批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方面依法予以嚴格限制:
(一)建設領域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后,存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情形的;
(二)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欠薪違法行為的;
(三)施工單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繳清工資保證金的建設項目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限期繳清。
對不按規定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繳存工資保證金的,或未按第十條規定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賬戶已提取部分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建設工程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中建〔2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通知書;2.返還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申請表],此略。
政策解讀:《中山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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